担保追偿权属于合同纠纷,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追偿权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担保追偿权也是债权。担保追偿权是依附于主债权存在的法定到期债权。2、《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代位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后,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原主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附属权利如担保物权,就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地转移于保证人,而无需主债权人的转让行为。由于主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属于到期债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转让债权,也属于到期债权。
追偿权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追偿权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担保追偿权也是债权。担保追偿权是依附于主债权存在的法定到期债权。2、《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的追偿权是债权,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跟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出现有约定的情况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可以在协商约定或者出现法定情况时,主张取消担保,即解除担保合同。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偿权可以主张担保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行使追偿权时,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提供担保物权的担保人追偿,也可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