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名被告人同时涉嫌多起犯罪,且情节恶劣时,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往往十分有限。然而,张飞虎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被告人卓擎在多起指控中争取到了对部分事实的“出罪”处理,最终影响了量刑。
午夜汗蒸馆内的连环猥亵案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卓某在
长治市一家汗蒸洗浴生活馆内,实施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猥亵行为。首先,在一间按摩间内,卓某对一名女性按摩技师婉某裸露生殖器,并触摸其胸部、脚、小腿,导致技师惊恐逃离。随后,卓擎来到二楼的公共休息区,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一名年仅七周岁的幼女王某某,他多次将手伸入女童内裤触摸其下体、按压其胸部,甚至裸露生殖器并试图拽女童的手去触摸,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分钟。最后,卓擎又进入一间有数名女子休息的木屋隔间,亲吻了一名熟睡女子的臀部,随即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躺在地上,被其他进入房间的女子发现。案发当日,卓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猥亵幼女一人,强制猥亵妇女四人。
辩护律师的精准“切割”
面对公诉机关的多项严厉指控,被告人卓擎的辩护人张飞虎律师并未拘泥于简单的认罪认罚,而是从事实与法律适用出发,提出了多项关键辩护意见。针对卓某在木屋休息室亲吻熟睡女子臀部并裸露生殖器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系“偷袭式”的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被评价为刑事犯罪中的“强制猥亵”,而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对于按摩间内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空间具有相对私密性,不符合
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辩护人指出,卓某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是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空间、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的,不应机械地认定为“多次”。同时,对于木屋内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在熟睡中,且他人发现时行为已结束,不符合“当众”的情形。
法院采纳关键辩护意见,刑期“瘦身”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对案件事实和定性作出了如下认定。对木屋休息室内的行为“出罪”,法院认为,卓某在该隔间内的亲吻臀部及裸露生殖器行为,因被害人处于熟睡状态,无强制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一行为仅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法院认为卓某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行为是同一空间、同一犯意下的连续性动作,不宜认定为“多次”。但因该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在量刑上予以从重考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卓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和强制猥亵罪(针对按摩技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六年。这一刑期虽然不轻,但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基于“强制猥亵四人”等事实提出的量刑预期,无疑实现了显著减轻。
本案中,张飞虎律师的辩护工作精准地抓住了刑事司法中最核心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其成功之处在于精准切割,在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人没有做无意义的“无罪”辩解,而是对多起事实进行精准的法律定性分析,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从刑事犯罪中剥离,避免了被告人因一次不理智的“偷袭”行为而被过度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等关键量刑情节的解读,体现了深厚法律功底。每一个情节的认定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充分利用了被告人系聋哑人、坦白、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为最终的“从轻”判决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
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对与错”之争,更是对行为定性、情节轻重、法律适用的精密分析与博弈。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公正的处理结果。
张飞虎律师,现任
山西华炬(长治)
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先后审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发表多篇文章并获奖。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前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406号中央商务大厦A座五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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