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关于承租人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即便事先知情也可随时解约;出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定期租赁、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被依法查封等,承租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几种情形下可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即便明知不合格也可随时解除;不可归责于己事由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不能实现目的;新所有权人妨碍使用;出租人未按约交付或交付不符约定经催告仍未改善等。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有如下情形:(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

合同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虽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要主动干预。现在我们就来了解无效合同的情形,希望下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无效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