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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批捕”到“不起诉”: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关键性作用

2026.01.09 刑事辩护 7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逮捕决定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果的最终落定。案件的走向,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存在着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实质性审查空间。一位执业于河南洛阳的律师张少辉,以其经手的一起案件,清晰地诠释了这一点。
案件转折:如何在批捕后寻找突破点
这起案件涉及组织卖淫罪的指控。张少辉律师所在团队代理了该案中的两名当事人:一家KTV的老板娘与一位经理。因场所内存在卖淫行为,所有经理以上人员均被刑拘。在批捕阶段,团队成功为那位经理争取到不予批捕,得以释放。然而,作为经营者的老板娘被批准逮捕。
核心策略:聚焦主观认知的证据构建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很多人可能认为定罪是必然结果,但张少辉律师及其团队并未放弃。他们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多次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重点论证了老板娘对于场所内的卖淫活动主观上并不知情这一关键事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专业背景与社会角色
张少辉律师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他是其执业机构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高级合伙人。
他亦是民革洛阳市委会老城支部的党员,并兼任洛阳市伊滨区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理事,以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监事与理事。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精准地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律师的工作,便是通过专业能力,协助司法机关完成这一精准的界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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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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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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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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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证据包括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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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证据怎样质证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2023.07.19 695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证据怎么样质证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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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辉

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张少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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