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证明应当按照接生方式进行办理。2、《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新生儿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办理出生证明,父母出具相关证件后,医疗机构会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新生儿有家庭医生接生的,应当由家庭医生依法出具出生证明。
办理婴儿出生证明需要携带好结婚证,身份证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办理具体注意事项如下:出生医院: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并且办理要及时,按照医院规定的办理时间进行办理。孩子姓名:出生证明一旦办理发放是无法更改的。
出生证明应当按照接生方式进行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当由家庭医生依法出具出生证明。
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时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即可。如果是农村产妇在家中接生,去乡镇卫生院开具即可。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后出生的婴儿,那么可以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1、婴儿父母其中一方书面申请书。2、婴儿父母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 具的证明。3、婴儿父母其中一方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婴儿已办入户,需另增加婴儿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一个月没办理,向孩子分娩的医院或由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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