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育超过两个子女,或者未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公民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相关条款规定,符合生第3胎,但是没有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超生罚款新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征收机关所在地的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