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网络科技
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原有业务停滞,公司负责人决定推出有偿为不符合条件人员代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业务,通过将办
证人员虚假挂靠至公司名下、伪造工作关系证明和
社保缴纳记录,向外事部门骗领APEC商务旅行卡并收取高额费用。经查,该公司共计为34人骗领证件,收取费用63.3万元,违法所得54.48万元。
被告人杨某系该公司基层销售人员,在不知业务违法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招揽客户,成功为4名办证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公司收取费用8.4万元,杨某个人获得提成8400元。案发后杨某被抓获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以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认定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
罚金。
本案涉及34份出入境证件,涉案金额超过63万元,多名被告人被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5份以上或30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历来采取从严打击态度,整体量刑空间相对有限。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对杨某已经提出明确的有期徒刑缓刑量刑建议,辩方若要争取比该建议更轻的刑罚,需充分论证“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辩护举证与说服难度较大。
杨某系被抓获到案,不具备
自首情节;其从犯、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经予以考量,想要进一步突破量刑建议幅度,只能从主观恶性、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等酌定情节切入。
本案共有12名被告人,涵盖公司决策层、管理层、行政财务人员、基层销售人员等不同层级,法院需在各层级之间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区分,辩护过程中需要明确杨某的行为边界,避免其被归入责任较重的量刑档位。
辩护中明确提出,杨某仅负责对外招揽客户、收集办证资料,后续伪造
工作证明、社保记录、对接外事部门申办证件等核心环节均由公司管理层主导完成,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所起作用极小,属于典型从犯,应当与公司决策者、管理层作出明确的量刑区分。
结合涉案公司曾获外事部门上门指导的客观背景,论证杨某作为基层销售人员,长期误认为所从事的是公司合法业务,客观上难以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主观恶性极低,人身危险性显著低于核心涉案人员。
庭审中明确援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
管制”的司法精神,结合杨某仅涉及4份证件、提成金额仅8400元的实际情节,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缓刑量刑建议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将杨某家中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
抚养的家庭实际情况作为酌定情节提出,兼顾法理与情理,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合理的从宽参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包括杨某在内的一般业务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过重,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予采纳。法院同时认定:杨某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性认识较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涉及办证人数为4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未采纳公诉机关原有的有期徒刑缓刑量刑建议,实现了量刑幅度的大幅下调。
普通员工在企业就职过程中,不能仅以“听从公司安排”作为行为免责依据,对于缺乏明确资质、收费明显异常的代办类业务,应当主动核验业务合规性,避免因长期处于违法产业链末端而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仍可结合当事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观恶性、实际危害后果提出独立辩护意见,在量刑建议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可依法请求法院依法调整裁判尺度。
针对涉企共同犯罪案件,需明确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基层执行人员的行为边界,结合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区分责任大小,防止基层从业人员被不当归入责任较重的量刑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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