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2023.12.21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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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
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
商品房是有区别的。
安置房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此不能像商品房那样买卖。
- 法律依据
- 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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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编号:NO.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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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由于安置房建设利润被限制的比较死,所以有些建筑商为了增加利润会偷工减料。再加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安置房的质量比商品房的还差。但是也有比较负责的,质量相对比较好的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但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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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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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拆迁安置的能买卖的情况:1、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2、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3、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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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最主要的区别有:1、政策对象不同;2、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3、供应房定价机制不同;4、税收政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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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最主要的区别有:1、政策对象不同;2、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3、供应房定价机制不同;4、税收政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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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限房价就是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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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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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拆迁协议到市房屋置换中心进行预约登记,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经济适用房,超出原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满足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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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