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一对夫妻婚前
生育一女,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后长期
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被告
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达成
离婚协议。但令人失望的是,调解书中仅对
离婚、孩子
抚养及
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却未提及
探视权。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沟通协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期望能找回与女儿相处的温暖时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俗来讲,就好比一场接力赛,孩子是接力棒,父母虽然分开了,但都有参与这场接力的权利,不能由一方随意剥夺另一方和孩子接触的机会。在本案中,被告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然而根据该法条,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被告的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原告在案例中的抗辩,即被告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
崔静律师在庭审中依据这一法条,确立探视权的法定属性,成功击破了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她指出,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的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这充分展现了崔静律师对法律的精通和运用自如,为原告的维权之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了运用法律武器,崔静律师还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利弊。她没有一味地追求原告提出的长期留宿、寒暑假同住等诉求,而是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的生活节奏。同时,她也提出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这种兼顾情理与法理的做法,既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又平衡了双方诉求与孩子的成长利益。崔静律师深知,在处理这类家事纠纷时,不能只看法律条文,更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孩子的身心健康。她以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原告设计了一套务实可行的探视方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等事宜;驳回了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
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原告的所有诉求,但这一判决为原告和女儿的相处提供了稳定的机会,也为未来的协商调整预留了空间。
崔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执业初心。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精准地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同时,她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计合理的探望方案,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求,减少了家庭矛盾对孩子的伤害。
在婚姻家事领域,崔静律师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她的执业理念和实际行动,让我们看到了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家庭温暖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你也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妨相信像崔静律师这样专业又有温度的律师,让法律为你的亲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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