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才会作出认定。同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才会作出认定,一般情况中不可以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同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的。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一十三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高;(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足够长;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