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价款调整’四个字,往往藏着最大的争议空间。固定总价合同里,材料价格暴涨,承包方认为可以据此调价,发包方坚持约定固定不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条款的真实含义,成了这场纠纷的胜负手。
这起
建设工程纠纷,某国际商贸
公司以固定总价1260万元将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某建工集团,约定8月22日前主体完工。施工期间混凝土价格从300元/m³暴涨至640元/m³,承包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遭拒后发函威胁‘不调整则不承担合同任何责任’,并停止施工。
争议的焦点,在于‘价款调整’条款到底涵盖什么情形。承包方主张材料暴涨应调价,发包方坚持固定总价不改。胡艳律师代理发包方,要从条款的字里行间把这层意思讲清楚。胡艳律师出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十年,现为合伙人,兼任两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对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与风险承担条款的理解十分深入。
胡艳律师系统梳理了合同,锁定两大约束性约定:价款调整仅适用于工程量变更,而非市场价格波动;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材料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两条约定直接回应了争议:材料涨价不属于可调价情形,风险由承包方自担。
论证的过程中,胡艳律师没有停留在条款表面,而是结合履约事实说明条款的合理性:承包方仅完成桩基968根、已构成迟延履行,其发函内容实为拒绝履行,更坐实了其无权以涨价为由停工。条款的解释与事实的认定,相互印证。
为量化损失,胡艳律师申请
司法鉴定,确认差价损失203万余元。一、二审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
解除合同有效,判决承包人赔偿差价损失196万余元,驳回其全部反诉。
条款解释的背后,是对合同约定的深入把握。胡艳律师系统梳理了固定总价合同,把‘价款调整仅适用于工程量变更’这一关键约定讲透,明确材料暴涨不属于可调价情形;又结合承包方仅完成桩基968根、构成迟延履行的事实,说明其无权以涨价为由停工。她还用司法鉴定量化了差价损失,让条款的解释与事实的认定相互印证,最终获赔196万余元并驳回反诉。
条款争议的化解,让当事人对合同语言的重要性有了更深认识。胡艳律师事后提醒,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二字不是摆设,起草时要把价款调整的情形、材料涨跌风险的承担写清楚,避免模糊表述被对方利用。她也强调,条款解释要结合履约事实,承包方迟延履行在先,再拿涨价说事自然站不住脚。这次获赔并驳回反诉,正是条款明确与事实清晰共同作用的结果。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二字,不是摆设。起草合同时把价款调整的情形写清楚,把风险承担约定明白,才能避免材料一涨价就翻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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