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子未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车辆已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是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既不是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已正常交付手续齐全的,原车主不需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的原车主需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已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是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既不是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挂靠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可以按下列标准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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