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承揽合同的标的指向工作成果,承揽人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完成定作物过程中的风险,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指向特定事务,更注重代为处理事务的过程,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方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委托合同中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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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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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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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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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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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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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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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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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报告编号:NO.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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