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面身份,专业领航
柳士荷律师是
北京京师(
无锡)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同时身兼数职。她是溪区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这一职务让她在民事法律业务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经验积累,能够把握民事案件的关键要点。作为京师无锡分所联合创始人,她见证并推动了律所的发展,为律所建设和壮大贡献了重要力量。担任
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使她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法律事务中具备专业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她还是京师党委托统战委员,展现了她在律所党建和统战工作方面的担当和能力。
柳士荷律师拥有人民大学法学学士的高学历背景,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她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支撑。她的业务专长广泛,主办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法律事务等。在这些领域,她以专业技能和严谨态度处理了众多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荣誉等身,实力见证
柳士荷律师在职业生涯中获得了众多荣誉。2020年度,她获京师全国体系法律产品大赛华东赛区决赛优秀奖,这一荣誉体现了她在法律业务创新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表现。入选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十大刑事案件”,证明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技艺和专业水平。2021年,她荣获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2022年获评市“六优党员律师”,展现了她作为一名党员律师的责任与担当。此外,她还获得2020年度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工程优秀骨干律师对象、2019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刑辩)、2019-2020双年度
梁溪区优秀律师称号以及2023北京京师总部优秀律师等荣誉,这些荣誉是对她多年来在法律行业辛勤付出和取得成绩的认可。
实战风采,正义出击
在丁某因
公司迁移引发的劳动纠纷一案中,柳士荷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和维权决心。
丁某所在的公司撤资转战越南,批量裁撤人员,为不支付员工补偿费用,想尽办法制造所谓证据。公司声称丁某“
旷工三天”,企图以此为由开除他。但柳士荷律师凭借细致调查和严谨逻辑分析,指出从情理上讲,丁某作为一个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八年多且基本没有违纪的老实员工,在公司准备撤资时更会谨慎行事,不可能出现违纪旷工的情况。
年休假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丁某在接近年尾时请
年假,公司在没有紧急事态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批准。而且,丁某在请年假期间还根据公司要求临时加班到次日凌晨两点,之后接着休假也是合理的。车间领导并未要求丁某取消年休假,说明丁某的年休假是得到单位默许的。这一点在考勤记录中也得到了证实,2018年12月份丁坚的缺勤为“0”,对应的工资发放也是满额,这进一步证明了公司所谓“旷工”是无稽之谈。后来公司发现证据不足,在丁某提出
仲裁后,慌忙在次年一月份的工资中“补扣”,这种牵强附会的所谓证据在严肃的法庭上根本站不住脚。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六条规定:在
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所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吵架,谁要指责对方做了不好的事,就得拿出证据来。在劳动纠纷里,如果用人单位要开除、辞退员工或者减少员工工资等,就得自己拿出合理合法的证据。就像打牌一样,你说对方违规了,就得拿出能证明对方违规的牌来。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公司声称丁某旷工并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拿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丁某旷工的事实。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负有举证责任,而公司无法完成这个举证,所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丁某的抗辩,说明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肆意歪曲事实,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解除与丁某的
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柳士荷律师依据此法律规定,为丁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丁某的合法权益。
柳士荷律师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凭借敏锐洞察力、严谨逻辑思维和扎实法律知识,为丁某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服务。她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抓住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公司的无理诉求,最终让正义得以伸张。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成为员工在劳动纠纷中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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