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独特的存在意义。他身兼数职,每一个身份背后都承载着相应的专业能力与责任。
张超律师是
北京德衍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此身份表明他在律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现出了一定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自中央军委
转业后创办律所,他把军人的担当和法律的专业相结合,带领律所团队在法律道路上不断探索。他如同律所这艘航船的引航者,凭借经验和判断力,引领团队向前。
他还是
通州区律师协会党建委秘书长,在党建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党建活动,将党的精神融入律师工作,引导律师坚守法律底线,履行社会责任。他好似一座灯塔,为律师们指引方向,让大家在法律的海洋中不致迷失。
作为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张超律师踊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专业水平。他在这个群体中不断学习,将新的
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里。他就像一颗充满活力的因子,在律师行业的大集体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行业发展。
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员的身份,使张超律师更加关注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他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和公益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与支持。他宛如一位贴心的守护者,用法律的温暖呵护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张超律师还是北京市
12348法律援助律师和首都驻军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益服务律师。这两个身份让他肩负起为弱势群体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使命。他用专业知识和热情服务,为需要帮助的人撑起一片法律的天空。他如同一位无私的奉献者,在法律的世界里传递着温暖和希望。
案件基本案情
委托人张某某系成品油经营站点登记主体,站点通过书面租赁协议整体交由第三方承租运营。两名自然人以受托运输油品、垫付油款为由提起诉讼,将我方当事人、实际经办人、经办人家属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三方连带支付油款、运费及高额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诉称油品运送至我方经营站点,经营主体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主张经办人与配偶为夫妻,案涉欠款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提交
欠条、定位聊天记录佐证诉求,实际经办人自认欠款,但主张多笔现金还款,各方举证、法律关系认定分歧巨大。当事人委托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全权应诉。案件核心争议:1.经营站点是否属于委托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连带债务;2.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3.欠款金额、逾期利息标准如何认定。
办案核心专业策略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签订了一个买卖东西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只对这两个人有约束力,如果有第三个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这个合同和第三个人没有关系。在本案中,张超律师依据该规则,梳理完整租赁经营证据链,提交加油站
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债权债务自负条款、租赁期财务流水、沟通录音、租金欠条等全套材料,明确案涉交易仅发生在原告与实际经办人之间,欠条仅由经办人个人出具,无经营站点盖章、事后追认、授权委托行为。该规则支撑案例中经营主体的抗辩,证明我方当事人并非案涉委托
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托合同相对性,切断经营主体债务关联。张超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合同相对性。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整理,梳理出完整的租赁经营证据链,为经营主体成功切断了与债务的关联。
严格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规则,免除配偶还款责任。针对原告要求经办人配偶共同偿债的诉求,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规则,明确案涉大额商事欠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原告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配偶未签字、未参与经营、未追认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担责。
厘清债务形成时间,精准扣减有效还款。区分欠条出具前后转账流水,指出欠条出具前的转账不能抵扣案涉欠款;仅认可原告无异议的转账、现金还款,剔除经办人无凭证的现金还款主张,固定最终欠款基数,同时抗辩原告诉求LPR四倍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资金占用利息。
分层质证弱化原告证据效力。针对原告提交的微信定位、欠条等证据逐一质证,定位仅能体现卸货地点,无法证明经营站点参与交易磋商、结算;欠条仅为经办人个人债务凭证,不能推定经营主体承担付款义务,全面削弱原告诉讼逻辑。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北京德衍律所张超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1.仅判令实际经办人承担剩余油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对我方经营站点、经办人家属的全部连带清偿诉求;2.依法调低资金占用利息标准,按一年期LPR计算;3.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责任合理分摊,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实现完全免责。
办案总结
本案为加油站租赁经营商事委托合同典型纠纷,覆盖合同相对性、租赁经营债务隔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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