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指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成年子女,特殊条件下的成年人。首先,未成年需要监护人是因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达到对日常生活事务的理性的处理。需要监护人在其旁侧进行指导与代理。但是,以其劳动能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于有了正常的理性的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录,因此,不需要代理人。其次,对于某些成年人也需要代理,比如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利人,当我们在迟暮之年,无生活能力时,需要有人照顾,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自己理性时与他人签订一个具有期待性的监护权益。最后,对于一些智力受损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时也无法到达正常的生活事务的处理,因此,这类人群也需要监护人的代理。
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儿童的监护人是父母,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也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担任儿童的监护人,又或是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下列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指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等。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是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即当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即使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监护人的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