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等等。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内容。
包括: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担保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保证合同是由债务人提出的,来担保保证人的追偿权。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