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二、收益权的质押。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等等。
包括: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有: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内容。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的条件是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