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双方违约引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场地
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条款都有明确约定。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提前通知承租方搬离场地,这一行为构成了违约。与此同时,承租方从某一时间节点开始不再缴纳租金,在接到搬离通知后还长期占用场地不予腾退,也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承租方将部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出租方发出提前解约通知后,次承租人陆续退场,场地出现空置。承租方认为,出租方单方解约导致其转租租金收益受损,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而出租方则主张,承租方一直实际占有场地,应足额支付欠付租金以及
合同到期后的场地占用费,并立即腾退场地。一审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违约,对双方的违约金诉求都不予支持,判决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并腾退场地,驳回承租方全部反诉请求。承租方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甘肃萃英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杨梅律师协同团队律师,对一审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复盘。他们整理了包括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场地现状照片、租金往来记录等全套证据,并梳理出案件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承租方长期占有案涉场地,是否应当全额支付租金及后续场地占用费;二是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形下,违约金应当如何划分,是否可以全部不予支持;三是承租方主张按照原始合同年租金标准主张高额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三、核心代理观点:层层推进抗辩
(一)不能免除缴费义务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坚持上诉意见,要求扣减空置期间场地占用费,并要求我方承担全额一年租金的违约金。杨梅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承租方接到搬离通知后,始终未向出租方交还场地,场地实际处于其控制之下。无论场地是空置还是转租,都不能免除其支付租金以及场地占用费的法定义务。
(二)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杨梅律师强调,承租方在收到搬离通知前就已欠缴租金,拒不腾退场地属于重大过错行为,不能将场地空置损失全部归咎于出租方。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约金计算缺乏依据
鉴于双方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应付租金金额,上诉人按照原始合同租金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违约金的计算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
同时,杨梅律师团队提交了场地现状照片作为新证据,证明场地仍由对方管控,未完成腾退交付,进一步夯实了己方的事实主张。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二审部分改判
在二审庭审中,杨梅律师团队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大部分代理观点。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了违约金判项。最终,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场地占用费、限期腾退场地的核心判项。同时,结合全案过错,酌情判令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部分违约金,驳回了上诉人其余高额反诉请求。整体上,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实现了二审的有利处理结果。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的成功处理,对于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并非简单地将违约金全部免除,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大小、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也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
六、律所简介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持“明德笃行、信以致远、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文化理念,为社会各界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该律所采用团队化协作服务模式,针对每一起委托案件,均启动团队分工协作机制,实现律师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程把控案件处理流程。其业务布局全面,既覆盖民生类法律需求,又深耕政企顾问、金融地产等专项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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