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
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有5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在执业期间,她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与积极的社会责任担当,获得了
哈密市律师协会“最美女律师”荣誉,还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志愿团成员。她始终坚守专业立身、尽心尽责、暖心服务的执业准则,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收获了行业与当事人的认可。
她办理过众多经典案件,2021年办理了伊州区首例不以确认
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工伤案件,为后期建筑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索要
工伤赔偿打下坚实基础,还为农民工争取到28万余元的工伤赔偿。2022年,她办理的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让劳动者获得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2025年,在劳动者索要经济
赔偿金案件中,她主张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在
劳动仲裁败诉的情形下,一审为劳动者争取到2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杨洋律师代理的一起在校大学生
劳动争议案件。2025年3月,即将大专毕业的冯某入职某工程经营部从事弱电安装工作。入职时他还未取得毕业证书,经营部的经营者黄某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指令,并通过
公司账户按月给他转账工资,转账附言均为“工资”。7月,冯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受伤,8月因要求工伤赔偿被停止安排工作。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经营部却辩称冯某系在校学生,属于勤工助学性质,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还是个学生,在课余时间去外面打个零工,赚点零花钱,这个时候你和打工的地方算不上是正式的上班工作关系。你主要的任务还是在学校学习,打工只是顺便补贴一下生活费。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经营部想用这个法条来证明和冯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冯某是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并不是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生活费,且工作也不是由学校组织的,不符合勤工助学的定义,所以不能用这个法条来否认他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该规则明确了在判断在校生就业情况时,要综合考虑其工作的性质和目的,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即以此反驳了经营部以学生身份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观点。
面对经营部的抗辩,杨洋律师作为代理人,从两个方面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一方面,从法律依据层面破除“学生身份排除劳动关系”的误区。她指出,上述提及的法律条款仅适用于勤工助学情形,而冯某并非这种情况,不能以此否认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从事实层面全面论证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她向
仲裁庭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经营部连续6个月给冯某支付报酬且附言为“工资”,证明双方存在稳定的经济从属性;微信工作群截屏及录屏显示经营部经营者在群里发布考勤制度和工单指令,冯某是群成员,说明他接受经营部的劳动管理和工作指派;考勤记录则佐证冯某需遵守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人格从属性。针对经营部提出的“工程项目系经营者黄某个人承揽”的抗辩,杨洋律师指出黄某作为经营者的行为后果应由经营部承担,且弱电安装是经营部业务组成部分。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杨洋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3月2日至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经营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56元。这起案件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固定报酬的,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学生身份”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中,杨洋律师都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不仅在实体案件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还通过抖音号“yyjyyyzb0727”开设公益普法小课堂,为大众普及法律知识。如果你也正面临着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关注一下这位律师,相信她能为你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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