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秋律师是中共党员,具备丰富的法律及社会工作经验。早年她在政府司法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在专职做律师的二十多年里,她将法律理论与律师业务结合,在刑事、民商事、
公司业务等方面都有研究与实践。她承办过大量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
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策划与
侵权赔偿、公司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尤其善于根据案情融会贯通各个部门法规定,把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颖秋律师不仅业务能力较好,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担任着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
西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同时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
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她还主持编写了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白皮书》,为行业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此外,她是北京电视台《法制60分》栏目特邀律师,以专业的视角为观众解读法律问题。
王先生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子王力考上重点高校后留京工作。为了儿子生活方便,王先生夫妇拿出终生积蓄于2005年7月为王力购买了一套三室的楼房,并将产权登记在王力名下。2007年3月,王力与同事小林
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想多玩几年再要孩子,一直未
生育。然而,2009年6月,王力在
武汉出差时不幸溺水身亡。这让王先生夫妇悲痛不已,更让他们愤慨的是,王力的妻子小林在王力去世后对他们恶言相向,还声称王力名下的房产是她自己的,与王先生夫妇无关。2010年8月,王先生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在王力所遗留的房产中具有三分之二份额的
继承权。
庭审中,小林辩解称,王力在世时曾口头表示将此房产赠与给她,所以该房屋产权应属于她一人所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有一些自己的东西,你可以通过写遗嘱的方式告诉别人,这些东西以后给谁。但写遗嘱得符合一定的规矩,要是你只是口头说把东西给别人,那得有两个以上的人在旁边听到才行。要是危险情况过去了,你能把想说的用写下来或者录视频的方式说清楚,那之前口头说的就不算数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小林称王力口头将房产赠与她,这属于一种类似口头遗嘱的行为。但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个口头赠与行为,所以这个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规则明确了判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标准,支撑了案例中法院对小林主张不予采信的责任划分,进而保障了王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所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王先生夫妇应当依法享有王力遗留的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
马颖秋律师评析此案时指出,我国《民法典》(原《
婚姻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进《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购买的财产属于
婚前财产,同时,夫妻可以订立财产约定,将婚前财产和
婚后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同时,我国《
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属于遗产,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王力名下房屋是其生前与被告
结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属于其个人财产。小林虽称王力把房屋赠与给她,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所以该房屋属于王力
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配。因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故参与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为王先生夫妇和小林,即三人各分得房屋的三分之一。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马颖秋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领域,她同样凭借专业素养和洞察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无论是婚姻家庭中的
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问题,还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辩护,马颖秋律师都能以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成为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的依靠。如果你在婚姻家庭、刑事等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马颖秋律师这样专业、靠谱的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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