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况
原告AA砂浆有限
公司与被告BB建设集团签订了干混砂浆供货合同,原告依约为项目供应砂浆。经过9次对账,确认被告总欠付货款143万余元。被告虽背书转让两张合计69万余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抵扣货款,但商票到期全部拒付,实际并未完成付款。此时,案涉项目全面停工且无复工迹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原告遂委托陈依依律师向
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双方砂浆
买卖合同、全额支付143万余元货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等三项诉请。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抗辩:一是未付货款系拖欠工程款导致,自身无过错;二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二、受托介入办案
陈依依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她系统地整理了全套债权与解约证据,包括买卖合同、9份指定签收人签字盖章的结算单、两张拒付商票、工地停工照片视频以及多轮催收沟通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完整锁定了供货总量、欠款金额、商票兑付失败、项目长期停工、被告持续违约等全部事实,构建了完整无瑕疵的证据链。同时,她深入研究案件,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商票拒付是否意味着被告已完成付款义务、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以及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理。
三、分层呈现核心代理观点
(一)商票拒付法律论证
陈依依律师检索了
民法典及票据纠纷裁判规则,向法庭明确指出商票仅属于新债清偿,合同未约定交付商票即视为货款结清。票据拒付说明被告并未实质完成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基础买卖合同主张全部货款,无需单独走票据追索程序。
(二)论证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结合合同条款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陈依依律师向法院说明被告长期拖欠大额货款,经催告仍不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同时,项目长期停工,合同持续供货的目的客观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的解除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三)逾期付款损失主张法律说理
针对被告“无违约金约定无需付息”的抗辩,陈依依律师援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即便无书面违约金条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给出卖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出卖人有权主张LPR上浮30%-50%的逾期损失,原告主张的标准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四、办案推进过程与最终处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陈依依律师全程跟进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她逐一驳回被告的全部抗辩意见,完整论证了原告诉请全部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了陈依依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拌(干混)砂浆买卖合同》;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支付货款143万余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维权成本。
五、案件价值简短升华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具有重要的行业示范意义。在建筑建材行业,商票拒付和项目停工导致的货款纠纷较为常见,此案的成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它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保障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同时,也彰显了律师在解决复杂商业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重要作用。
六、主体简介模块
陈依依律师,
上海联合(
成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曾就职于
北京盈科(
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
公司法律事务部,有过检察院
公诉科与法院民庭工作经历,对于公检法内部流转程序以及业务办理情况较为熟悉,能够站在公检法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检察院公诉科的业务办理流程最为熟悉。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她参与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在法院民庭工作期间,她撰写过多起劳动纠纷、
离婚纠纷等案件的判决书。在实习及执业期间,她协助或单独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特别擅长各类建工相关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职务
经济犯罪。她也曾服务过多家民营企业及国企下属的公司,以专业的服务取信于众位当事人。她多次为客户进行
刑事辩护或刑事控告成功,收到客户锦旗;民事案件证据准备扎实,庭审台风稳,满意度较高。她还是
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校友会理事、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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