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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吗

2021.04.26 债权债务 104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夏某与郑某及案外人霍某均系同村村民。2014年,郑某因猪场扩建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夏某的介绍向霍某借款2.5万元,在郑某的要求下夏某为郑某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夏某代郑某书写了一张借条给霍某,借条上对借款金额、利息以及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郑某本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霍某多次找郑某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便要求夏某承担担保责任,代郑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夏某在霍某的多次催要下代郑某向霍某共计支付了借款本金2.5万元。夏某代郑某偿还了借款后多次找郑某催要,郑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夏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为郑某向霍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夏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代郑某偿还了案外人霍某借款本金2.5万元后有权向郑某行使追偿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代为垫付的2.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3年的利息共计1.35万元。原、被告双方虽对垫付借款后的利息未进行书面约定,但被告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原告代被告清偿借款后,要求被告按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应当予以支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一次性向原告夏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3.8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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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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