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费用: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费用: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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