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和被告苏先生于2017年2月9日步入婚姻殿堂,并先后迎来了两个爱情结晶。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未如想象中的那般美满,男方家庭责任感的缺失、不忠行为,让双方争吵不断,王女士最终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向晋江
法院提起了
离婚诉讼。
王女士最初的诉求是判决离婚,大儿子由自己
抚养,小儿子由苏先生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对应
抚养费。案件受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最终,双方达成了一系列调解约定,包括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孩子都由苏先生抚养,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拥有
探视权,以及确认无共同财产可分割等。
在这个案件中,刘淳倩律师接受王女士的委托,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案件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焦点和代理难点。比如,在
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王女士最初希望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苏先生坚持两个孩子都由他抚养,如何平衡女方的探视权和抚养压力成了关键;财产范围尚未完全核查清楚,签署“无共同
财产分割”的概括性条款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难以预判;抚养费的标准、支付周期和收款账户需要精准落实,以防止后续产生纠纷;探视权只是做了原则性约定,要防范男方恶意阻挠探视。而代理难点则在于王女士急于结束婚姻,可能会忽略财产条款的严重后果;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期内难以摸清男方名下的全部资产;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分歧巨大,调解中王女士需要作出让步,同时还要保障她的权益;调解文书生效后无法随意更改,条款措辞必须严谨。
刘淳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首先,她客观分析了抚养孩子的利弊,帮助王女士重新梳理诉求方案。在谈判中明确,即使孩子都由苏先生抚养,王女士的探视权也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在调解书中确定了女方的正常探视权利以及男方的配合义务,为后续若男方阻拦探视提供了
强制执行的依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小伙伴一起玩玩具(孩子就像玩具,只是比喻哈),后来不一起玩了,但是之前玩玩具的那个小伙伴还是有偶尔过来看看玩具的权利,另一个小伙伴得帮忙配合着。怎么看、什么时候看,两个人可以先商量好;要是商量不拢,就找大人(法院)来做决定。要是看玩具的这个小伙伴做了不好的事,影响到玩具的“健康”了,大人可以让他暂时别看,等不好的事没了,再让他接着看。
-案例关联说明:在王女士的案件中,刘淳倩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在调解书中明确王女士享有探视权,苏先生有配合义务。如果后续苏先生恶意阻拦探视,王女士就可以依据该法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王女士探视权的主张,明确了苏先生的协助义务,为探视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在谈判关键节点,苏先生提出写入“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时,刘淳倩律师及时向王女士充分告知重大风险。她指出,一旦该条款载入调解书并生效,离婚后即便发现男方婚内隐匿财产,女方另行起诉分割,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这相当于女方自愿放弃了尚未查明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王女士在知晓全部法律风险后,才审慎做出了最终决定。
再次,为避免后续抚养费产生纠纷,刘淳倩律师在调解书中明确了抚养费的每月支付时间、完整收款账户和支付截止年限,消除了因付款方式不明确可能引发的扯皮问题。
最后,在文书定稿前,刘淳倩律师对调解文书进行了逐条校对,确保婚姻解除、
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债务约定、
诉讼费承担等条文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同时明确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即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
案件的最终调解结果虽已出炉,但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很多当事人在匆忙想要结束痛苦婚姻时,往往只关注解除婚姻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而忽视了财产条款的重要性。在没有全面查清婚内资产的情况下,轻易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就如同关上了日后维权的大门。离婚调解并非“越快越好”,在资产不明的情况下仓促签字,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在协商子女抚养安排时,即使无法争取到直接抚养权,也要明确探视权和对方的配合义务。对于金钱给付义务,更要落实明确的履行细节,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刘淳倩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表现良好,获得了王女士的高度评价。王女士称赞刘淳倩律师专业严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站在自己的角度,仔细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让自己能够清楚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等复杂问题时,刘淳倩律师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实战经验,成功为自己在无法掌握男方全部资产情况下,尽量规避了法律风险,同时保障了探视孩子的权利。王女士表示,如果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