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报告编号:NO.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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