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色情的治安处罚标准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传播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朋友之间或者情侣之间的定向传递淫秽物品行为,没有向社会大众散布和使不特定人群感知的,不属于本罪的传播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传播色情可能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组织播放的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视频罪的量刑标准是:1、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3、单位犯此罪的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