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合同双方所有应尽之责和应享之利均已全面实现时,此种情况便意味着租赁合同正式终止,亦即原有的合约权责关系也随之画上句号。这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两者含义大相径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想终止承包合同的,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没到期被终止,可按四方式处理:查看合同约定,若对方无故终止,依约追责;协商解决,了解原因,争取继续履行或协商补偿;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证据充分可起诉,要求对方担责赔偿,应合法维权。

承包合同未到期终止,通常算违约,因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约定期限是重要条款。但存在特殊情形不算违约,如约定解除条件成就、遇不可抗力、一方严重违约等。判断需综合考量,纠纷可先协商,不成则走法律途径。

林地承包合同到期一般不会自动终止,要分情况分析。有约定自动终止条款的,到期按约定终止,承包方要交还林地;无此约定且有投入开发的,到期后可能给合理期限处理后续事;特殊情况符合条件可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