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苏徐州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法律工作者——杨志刚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也是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的主任。2006年,他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自此踏上法律征程,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历。
多年来,杨志刚律师始终秉持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的执业宗旨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他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以及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在诉讼和非诉讼实务方面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在一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女士起诉周先生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向许先生还款“履行义务不当”,判决周先生偿还张女士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周先生不服,委托杨志刚律师提起上诉。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仔细梳理案件。他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即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出具借条在张女士与许先生登记结婚之前”。实际上,张女士与许先生于2015年12月18日就已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2017年12月9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为了证明这一事实,杨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双方2015年结婚、2018年5月第一次离婚的离婚协议。同时,他还论证了涉案债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周先生向共同债权人之一许先生还款,应视为对夫妻共同债权的有效清偿。此外,杨律师精确计算应还余额,按照“先息后本”原则,逐笔重新计算每笔还款冲抵后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提交详细的计算明细。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律师的核心观点,逐笔计算冲抵后,判决周先生仅需再偿还张女士10733.73元及相应利息,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杨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力。
2020年7月,李某、任某夫妇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支付首付款和专项维修基金。然而,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误签合同,拒绝盖章并销毁合同文本,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此后,开发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原认购协议,也拒绝赔偿任何损失。
杨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全面的代理策略。他固定关键事实,调取购房款发票、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开发公司退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通过市长信箱投诉的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请求设计上,他多层次考虑,同时主张确认合同解除、赔偿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尽可能保护委托人利益。
庭审中,杨律师重点论证开发公司过错责任,强调开发公司作为专业房企,提供错误合同文本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构成事实上的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并且,他合理控制诉讼风险,将主要精力放在利息损失的主张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未成立,不涉及合同解除,违约金请求也无事实依据,但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支付占用原告首付款期间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相应利息,为购房者挽回了资金占用成本。
杨志刚律师多年的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相信在未来,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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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律师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执业9年
擅长: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杨志刚(联系电话:15852338558),沛县律师,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于2006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拥有扎实的的法学功底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杨志刚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为执业的宗旨,以“受人之托,忠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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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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