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女律师王宇佼:借名买房、劳动纠纷案中尽显专业维权风采
解析
在甘肃金昌的法律界,王宇佼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她是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曾参与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立法工作,还担任过上市公司法律讲师。执业以来,她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及民商事诉讼,擅长开展企业法律合规培训,秉持“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007年,原告冯某(化名)因经济或政策原因,与女婿王某(化名)口头协商“借名买房”。冯某实际出资,将公有住房登记在王某及其女儿梁某(化名)名下,王某出具书面证明。然而,当冯某要求过户时,王某、梁某推诿,引发诉讼。一审胜诉后,被告王某强(化名)上诉,提出极具迷惑性的双重抗辩。
其一,对方主张《证明》是王某强在醉酒状态下被设计骗取签字,次日还做了酒精度检测,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王宇佼律师指出,该证明有王某强亲笔签名,且其后续的酒精检测行为形成逻辑印证,结合购房资金流向,这只是逃避义务的托词,法院最终未采信。
其二,王某在上诉中质疑证人(原告另外两名儿子)身份,认为他们是“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指责一审程序违法。王律强调在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中,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她结合2007年银行取现记录以及房屋长期由原告实际居住、缴纳费用的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让法院采纳了证人证言。
其三,王某辩称房屋系其与妻子梁某共同购买,因原告是岳母才让其居住。律师调取王某工资收入明细表,证实其无力承担购房款,同时指出若共同购买为何仅王某一人签字确认权属归原告,通过反推否定了对方抗辩理由。最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完全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3月,一名劳动者经他人介绍,到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揽的外地打井工程项目从事打井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用工期间,劳动者工作由单位统一安排,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月30日,劳动者作业时受伤,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后双方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用工关系性质争议。
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主张接受单位管理,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答辩称劳动者系临时招募帮工,属于劳务关系,请求驳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构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诉讼阶段,用工单位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一审法院混淆关系,还援引网络平台用工指导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工作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网络平台用工案例无参照性,判决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诉讼阶段,用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坚持主张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工不具备稳定性,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宇佼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无论是复杂的借名买房纠纷,还是容易引发争议的劳动纠纷,她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灵活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她的执业经历不仅是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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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佼律师
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金昌
擅长:
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商品房纠纷、继承
律师简介
王宇佼,女,法学学士,原就职于某上市公司担任法律培训师,曾参与福建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立法工作,现在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其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在工作中忠职委托,勤勉尽责,尽心为委托人争得公平与正义。擅长领域包括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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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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