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沉淀,铸就多领域法律专家
张新强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他于1991-1993年就读于
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此后,他不断深造,1995-1999年在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显著提升了案件办理与法律思辨能力。
张律师的执业生涯丰富而多元。1993-1999年,他在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
公诉人,全程参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公诉等环节,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维护了法律权威。这段经历让他对刑事公诉领域有了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1999-2023年,张新强律师调任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担任法规监察科科长兼公职律师。二十余年间,他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在土地、矿产监管、权属调处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法治经验。
如今,张新强律师凭借三十余年的实务积淀,成为吉林吉天行(通化)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担任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国有企业、大型
公司、规上企业的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成功案例,彰显卓越办案能力
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
2016年5月31日,徐某与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征收经办中心在指定地块为徐某安置建筑面积20平方米车库一处,徐某无证住宅房屋回迁车库,征收经办中心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超面积款按市场销售价结算。协议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车库,征收经办中心逾期至2024年9月才通知办理回迁,且车库实测面积为35-40平方米。徐某认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面积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诉至一审
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新强律师作为一审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行政协议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行业规范与全案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系统代理意见。从协议效力、面积认定、超面积价款、补偿费用、程序与主体等方面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论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逐一驳回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与某控股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2018年10月,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接室内装修项目。2021年12月1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已完工程总造价及未付工程款金额,后被告方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24年5月,该建筑公司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原告作为公司唯一
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以注销时遗漏案涉债权为由,于202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632540.24元及利息,并确认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张新强律师作为某控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精准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从诉讼时效、事实证据、优先受偿权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庭审中,法院围绕诉讼时效、工程款给付、优先受偿权三项争议焦点审理,完全采纳了张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及事实证据质证意见,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坚守初心,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张新强律师秉持“法治信仰、专业履职、诚信尽责”的理念,始终坚守法律初心、恪守职业操守。他擅长土地纠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
宅基地、土地承包)、
不动产登记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他的服务地区为吉林省通化市,办公地址位于通化市
东昌区大禹城邦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205201910153101,执业年限达7年。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张新强律师将以他三十余年的专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为您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守护您的合法权益,为您的生活和事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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