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强律师在法律领域已经默默耕耘了三十多年。他的法律生涯始于1991年,在
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毕业后,他进入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
公诉人长达八年。在这八年里,他严谨审查每一个案件,全程参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公诉等重要环节,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履职期间,张律师并没有停止学习的脚步。1995年至1999年,他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将理论知识与公诉实务紧密结合,极大地提升了自己的案件办理和法律思辨能力。
1999年,张新强律师调任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担任法规监察科科长兼公职律师。在这二十多年间,他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的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工作,统筹土地、矿产监管、权属调处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他规范执法流程,妥善化解了大量的纠纷与行政争议,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法治经验。
如今,张新强律师凭借着三十余年的实务积淀,担任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国有企业、大型
公司、规上企业的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张新强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无论是土地纠纷、
不动产登记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纠纷,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土地纠纷方面,他熟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
宅基地、土地承包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为您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登记纠纷中,他可以帮助您理清产权关系,解决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刑事案件,他有着丰富的公诉和辩护经验,能够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行政案件中,他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支持,解决行政争议。在民商事纠纷中,他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解决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等问题。
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
2016年5月31日,徐某与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徐某认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面积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诉至一审
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新强律师作为一审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行政协议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行业规范与全案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系统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逐一驳回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与某控股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
2018年10月,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5月,该建筑公司办理简易
注销登记,原告作为公司唯一
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以注销时遗漏案涉债权为由,于202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张新强律师作为某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精准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庭审中,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及事实证据质证意见,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
2025年2月至3月,某建材公司实际经营者某甲,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16.26亩,导致土地生产条件严重破坏。某甲曾因同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
张新强律师作为某甲的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提出多项关键辩护意见。法院充分采纳了张律师提出的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全部合理辩护意见,推动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调整后建议,判决被告人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张新强律师始终秉持“法治信仰、专业履职、诚信尽责”的理念,以专业素养守护公平正义、防范法律风险。他凭借三十余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为您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在吉林省通化市遇到了法律问题,无论是土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纠纷,都可以联系张新强律师。他将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张新强律师执业于吉林吉天行(通化)律所,联系地址为通化市
东昌区大禹城邦吉天行
律师事务所。如果您有法律需求,欢迎随时与他取得联系,让专业的法律力量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增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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