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强律师的法律生涯可谓是一步一个脚印,扎实而稳健。他早年就读于
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后又在吉林大学深造,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毕业后,他先是在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
公诉人长达八年,全程参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法庭公诉等环节,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维护了法律权威。之后,他又在通化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二十余年,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与自然资源法治经验。
如今,张新强律师凭借三十余年的实务积淀,担任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国有企业、大型
公司、规上企业的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员,在复杂的法律海洋中为您指引方向,帮助您避开暗礁,顺利到达安全的彼岸。
在处理案件时,张新强律师总是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深入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出最适合的代理思路,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无论是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
宅基地、土地承包等土地纠纷,还是
不动产登记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纠纷,他都能精准直击痛点,高效解决纠纷。
下面为您分享几个张新强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让您更直观地了解他的专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实力。
在徐某诉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纠纷案(二审)中,徐某认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面积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诉至一审
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新强律师作为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全面梳理行政协议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行业规范与全案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系统代理意见。从协议效力、面积认定、超面积价款、补偿费用、程序与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张新强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逐一驳回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与某控股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中,原告以注销时遗漏案涉债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张新强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精准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从诉讼时效、事实证据、优先受偿权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庭审中,法院完全采纳了张新强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及事实证据质证意见,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中,某甲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土地生产条件严重破坏。张新强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提出多项关键辩护意见。明确某甲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
自首;指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提交并说明某甲案发后积极推动涉案土地补办审批手续、已足额缴纳
罚金,具有真实悔罪表现;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某甲身患重病,具备特殊从宽事由;结合企业经营实际,阐述本案占用土地系为保障生产经营急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法院充分采纳了张新强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悔罪表现、身体状况等全部合理辩护意见,推动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调整后建议,判决被告人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全部缴纳。
张新强律师,吉林吉天行(通化)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2205201910153101,服务地区为吉林省通化市,联系地址位于通化市
东昌区大禹城邦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不妨联系张新强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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