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刚律师毕业于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2006年,他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从此踏上了法律之路。多年来,他专注于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办理过上百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他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都能游刃有余。
在法庭上,他冷静沉着,能言善辩,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在谈判中,他亲切、灵活,善于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他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杨律师深知,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需要情感上的支持和理解。因此,他始终坚持共情式服务,用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尽力为当事人提供完备、准确、及时的服务。
他会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当事人的期望,让当事人感受到他的关心和尊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会及时向当事人汇报进展情况,让当事人心里有底。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和担忧,他会认真解答,给予安慰和鼓励。他用自己的行动,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增强了当事人对他的信任。
在当今社会,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但杨律师始终坚守初心,不逐利不敷衍。他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不为利益所诱惑,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在处理案件时,他不仅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还注重化解矛盾,追求共赢的结果。他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他相信,只有通过合作和协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7月,李某、任某夫妇与徐州某置业有限
公司签订《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支付了首付款和专项
维修基金。但在签订正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误将另一幢楼的合同文本用于签约,发现错误后拒绝盖章并销毁合同文本,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开发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原认购协议,也拒绝赔偿任何损失。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调取了购房款发票、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开发公司退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他从保护委托人利益出发,多层次设计诉讼请求,重点论证开发公司的过错责任。虽然合同未成立,违约金请求无法支持,但杨律师坚持认为开发公司长期占用资金不退还,构成事实上的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应当赔偿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判决开发公司给付李某、任某利息,为当事人挽回了资金占用成本。杨律师在办案手记中表示,这是一次突破形式逻辑、回归实质公平的重要胜利。
张女士起诉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向许先生还款“履行义务不当”,4万元不能冲抵本案借款,判决周先生偿还张女士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周先生不服,委托杨律师提起上诉。
杨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和当事人关系,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他提交了张女士与许先生的结婚登记信息和离婚协议,证明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他主张周先生向许先生还款应视为对夫妻共同债权的有效清偿,即便张女士主张未收到该款项,也属于她与许先生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让善意的借款人重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核心观点,逐笔计算冲抵后,判决周先生仅需再偿还张女士10733.73元及相应利息,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2018年6月,张某承接滕某发包的外墙粉刷工程,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滕某尚欠441895元。此后,滕某陆续支付了30万元,但仍剩余141895元未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委托杨律师提起诉讼。
杨律师指导张某整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结算单据,主动论证合同效力问题,精确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滕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杨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将己方证据和事实陈述清晰呈现给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的,施工方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滕某支付张某工程款1418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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