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的费用,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四)预付款担保。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根据以上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比一般保证的责任要大,因此,借款合同出借人在约定担保人责任时尽量约定连带保证。
1、合同担保方式包括定金、抵押、质押、保证。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3、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主从合同的形式,主从条款的形式,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等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连带责任是对保证担保方式而言的,抵押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担保有下列方式:一、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四、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