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随着
网络犯罪的高发以及国家对
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成为实务中的高发
罪名。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模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正常
公司转让与证件买卖行为的界定不清晰等。同时,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两个罪名的裁判分歧也较为明显,普遍存在一些认知误区。最新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犯罪上下游行为的打击,因此,对这两个罪名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执业实操指导价值。
(二)正本清源,梳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各地高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流观点认为成立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表现、交易对象等综合判断“明知”。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若行为人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进行公司转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合法材料的,不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三)个案视角拆解法律适用
1.案情简述
2021年初,张某作为居间介绍人,帮助朋友将5家
公司的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转让给第三方,案发后,被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刑事拘留。后
兰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将案件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2.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方式可能会存在法律适用漏洞和举证缺陷。例如,在认定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时,可能仅依据表面的转让行为,而忽视了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证明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方面,可能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导致裁判适配不足。
3.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主观“明知”的审查:深入了解张某与交易对象的沟通情况、是否知晓对方购买公司的真实用途等,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确实不存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
-转让行为合法性的论证:梳理张某参与转让公司的具体流程,调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文件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等,证明该转让行为是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的合法公司转让,而非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及时与承办警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在案件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阐明律师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可。
(四)主体简介
何近律师是
北京市盈科(
苏州)
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刑事部副主任,拥有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201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
刑事辩护,在
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代理多起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取得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缓刑、取保等良好结果,其辩护意见多次被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采纳。荣获2023-2025连续三年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2024年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代理案件入选苏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苏州市刑事辩护优秀案例”。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