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随着国家对
电信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大,与之相关的上下游犯罪也成为重点打击对象。然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以及正常的
公司转让行为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界限等。这些争议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影响了律师在实务中的辩护策略。明确这些问题的裁判规则,对于司法实践和律师执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本清源,梳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成立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判断“明知”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依据银行卡流水异常等单一因素进行推定。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正的买卖行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公司转让行为,即使涉及证件移交,也不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个案视角拆解法律适用
案情简述
2021年初,张某作为居间介绍人,帮助朋友将5家
公司的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转让给第三方。案发后,张某被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刑事拘留,后公安分局又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在司法实践中,传统办案方式可能存在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过于简单的问题,仅依据一些表面现象就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对于公司转让行为,可能忽视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将正常的证件移交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存在法律适用漏洞和举证缺陷。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1.证据挖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
网络犯罪的证据。如本案中,张某称对方告知购买公司是为享受当地优惠政策,这可作为其主观不知情的证据。
2.法律分析:依据《
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分析案件行为的性质。对于公司转让行为,要审查其是否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是否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沟通协商:及时与承办警官和检察官沟通,就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交涉,如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的性质等。通过充分的沟通,争取让司法机关认可辩护意见。
主体简介
何近律师是
北京市盈科(
苏州)
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刑事部副主任,拥有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201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
刑事辩护,在
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缓刑、取保的好结果。荣获2023-2025连续三年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2024年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代理案件入选苏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苏州市刑事辩护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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