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例解析:法律视角下的量刑与辩护策略
一、案情详情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经调查,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高达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2025年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严谨且专业的工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深入了解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整个过程、获利情况以及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细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同时,律师全面阅卷,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分析李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以及认罪态度等方面,精准定位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此外,律师积极与
法院沟通,就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进行充分阐述,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且,律师系统检索法条与案例,全面检索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向法庭论证从宽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帮信罪的法律剖析
(一)
罪名解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经手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6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20万元的入罪标准,所以依法构成帮信罪。
(三)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本案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检察院建议一年四个月,此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的。
三、辩护策略与成效
本案的核心辩护思路明确,即在犯罪事实清楚、金额明确的情况下,全力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1.多次会见,深入了解案情: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其提供银行卡的动机、过程、获利情况、对上游犯罪性质的认知程度等细节,为后续辩护工作筑牢事实根基。
2.全面阅卷,精准定位从宽情节: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系统梳理,律师着重分析李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精准找到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法律依据。
3.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量刑从宽:律师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充分阐述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意愿等情节,力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4.系统检索法条与案例,强化论证说服力:律师全面检索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凭借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向法庭论证从宽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从宽处罚的依据阐释
(一)坦白情节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根据两高《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坦白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诚意,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认罪认罚从宽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李某争取到了切实的量刑空间。
(三)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
根据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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