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劳动者主动决定不续签
劳动合同的,
公司不给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主动决定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续签,劳动者才拒绝的,则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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