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上述合同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2)恶意的重复保险;(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如较为常见的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等等,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有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