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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有哪些

2021.06.01 合同纠纷 78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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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张福昊律师 2019.09.02 1101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孙有为律师 2020.08.07 1044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条件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刘晓光律师 2020.08.17 1033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李姗姗律师 2018.12.05 1404人看过
  •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以下这些: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以上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法律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史学伟律师 2020.08.13 1074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沈健律师 2020.08.11 829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聂俊律师 2020.08.20 1227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聂俊律师 2020.08.24 963人看过
  •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马珂律师 2020.08.11 1090人看过

沈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沈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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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法院是根据哪一方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来判决的。 抚养权的具体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诉讼时法官对于“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认定,因此如果想要争取抚养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帮助自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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