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
保险合同终止后,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通常是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或其他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的状态。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即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具体而言,在人身保险业务中,若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之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后续的分期保险费,并且逾期超过规定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左右),则保险合同将进入中止状态。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一般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等费用,并通过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复效。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申请复效或无法满足复效条件,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终止)。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法律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合同依法成立。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3种: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实现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
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这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对个别被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危险是否出现。当事人之间以对价进行经济往来。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保险合同客体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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