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1、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交纳保险费,若延期交纳,则保险方有权要求补交,并加以延期部分的利息,必要时,可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前,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仍应如数缴纳。
2、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保险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
3、如果原保险的标的变更了座落地点,改变其用途或者发现增加了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时,应及时向保险方通报,并根据危机情况加大的事实追加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由投保方自负。
4、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并随时向保险方通报变化的情况。如果投保方在此期间没有采取这些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其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投保方自负。
5、在要求保险方赔偿损失时,有义务提供其保险财产或利益的实际损失清单、避免扩大损失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及时与保险方协商,以便正确计算,赔偿其损失。
6、由于故意或失而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投保方自己承担责任。
7、在投保方投保时,应及时将有关财产保险规定事项告之投保方,并有义务监督检查投保财产的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的效措施予以消除。
8、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保险标的或利益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必须按规定进行核实、计算、赔偿。
9、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的,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在投保方转让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后,应先予赔偿。
10、在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或保险单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研究、现场勘察、核算,并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同时与投保方式达成
赔偿金额协议,一般于10日内偿付,逾期偿付的,应按其银行短期
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