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保险公司追偿是指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受害人)的情形下,取得向第三者或侵权人的代位赔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追偿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同意分期支付追偿款,如果确实一次性支付有困难,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诉讼阶段也能和保险公司和解或调解。
-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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