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合同中霸王条款多无效。从公平原则看它损害一方利益,权利义务失衡;从法规看违反规定必无效,但合理范围内的格式条款且出租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可能有效,需综合考量。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不合法有效。从法律规定看,其违背公平等原则;从司法实践看,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法院一般认定无效。但并非不利条款都是霸王条款,要具体分析条款内容判断其是否为霸王条款及是否有效。

霸王条款合同并非全无效,要依具体情况判定。若条款违反法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若只是加重轻微责任、限制部分权利,合同或仍有效。消费者遇此可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

格式合同,是事先拟定且未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法律对其作出若干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列举了解除格式条款效力的情况,包括“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等。根据我国法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协议离婚时“霸王条款”通常无效。从协议性质看违背平等自愿原则,从法律规定角度与法律精神相悖,从公平角度会导致利益失衡。但具体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有效与否,需法院结合实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