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不是霸王条款,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公司责任的,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1.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符合以下条件即受保护: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受法律保护。
门票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签了霸王合同当然不是只有认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1.高利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无论是借高利贷还是放高利贷都不受到法律保护。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3.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知名的“艺名”能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艺名等是可以参照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类似作者的笔名、艺人的艺名都是姓名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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