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协助被特许人进行店铺选址的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提供店铺设计的有义务、带店运营指导的义务、向被特许人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的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商圈保护的义务、产品质量保证义务以及提供广告宣传和促销的义务,等等。
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以下信息,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等。
特许人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包括:协助被特许人进行店铺选址的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提供店铺设计的有义务、带店运营指导的义务、向被特许人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的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商圈保护的义务、产品质量保证义务以及提供广告宣传和促销的义务等。
1、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往往需要向被特许人提供设备、物料或者其他产品等经营的必需物资,特许人对其提供的商品是有质量保证义务的。2、如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加盟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往往由特许人承担。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往往需要向被特许人提供设备、物料或者其他产品等经营的必需物资,特许人对其提供的商品是有质量保证义务的。如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加盟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往往由特许人承担。
包括的内容:1、基本情况;2、内容、期限;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等。
我国法律规定,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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