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异地可以办理离婚,但是该地必须属于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则一般应当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出。
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流程: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异地就医,新农合需要经参保地批准,携带相关证明才能到指定报销医院的医保结算窗口进行报销。需要携带的材料: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本(或证、卡)、转院手续或证明(单位打工证明或急诊证明)。
可以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地方可以异地办理,但是要提供暂住证,有的地方是不允许异地办理的,要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不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起诉离婚。
可以。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办协议离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不能异地办。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般不可以。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