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李律师,专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呢?详询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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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妇女是有一些特殊的保护的,如三期保护,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是对于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如果女方想离婚的话,两个人如果能协议离婚的话就简单办理了,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就去法院诉讼离婚,对于哺乳期孩子会判给谁,哺乳期离婚有哪些补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哺乳期怎么离婚,孩子归谁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哺乳期怎么离婚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三、哺乳期离婚有哪些补偿
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
(2)主观过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哺乳期怎么离婚,孩子归谁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哺乳期起离婚也是走正常的诉讼离婚流程,包括提交起诉状;提交身份证等资料;提交证据;法院受理以后安排开庭;法院进行离婚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
《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规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则:
其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其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其三,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优先获得抚养权;
其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此外,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未满2周岁的孩子一般是直接判给母亲的。
抚养权的具体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诉讼时法官对于“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的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