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伤需要治疗的,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作为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职期间,非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解除合同的。
不能,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员;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情形可以退回被派遣的员工。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是,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无法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
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退工情形就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三期;工作满15年,离退休不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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